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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刘光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刘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45号之一申请人杨卫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光和,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刘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光和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