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新武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98号申请执行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崇武。被执行人:武汉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来。被执行人:武汉新武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新武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武汉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新武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新武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