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秀峰与金万成、朴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峰,男,朝鲜族,1958年8月23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万成,男,朝鲜族,1961年8月4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朴美花,女,朝鲜族,1964年5月24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吴秀峰与被执行人金万成、朴美花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秀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吉2401执16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金万成、朴美花位于延吉市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丘地号为x,幢号为x、房号为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吴秀峰名下,并向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吴秀峰已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朴美花在银行的存款24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秀峰,申请执行人吴秀峰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潇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