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刘某1(刘某之母),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52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2给付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抚养费共计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2给付了抚养费6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某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刘某2已按照饶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了刘某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抚养费共计6000元,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