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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生于1982年4月2日,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2年12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婚离婚补偿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共计60130元。本案的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刘义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