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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阎萍;天津市振华兴泰餐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643号申请执行人:阎萍,女,37岁,原天津市振华泰兴餐具厂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市振华兴泰餐具厂。法定代表人:周华义,厂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树才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振华兴泰餐具厂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劳裁384裁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