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利娟、蔡良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娟,蔡良湖,包陈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利娟,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蔡良湖,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包陈意,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利娟与被执行人蔡良湖、包陈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良湖、包陈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包陈意、蔡良湖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利娟借款���金1900000元及利息,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950元,执行费用21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