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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房润杰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润杰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2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润杰,男,1994年1月19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房润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润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房润杰在被害人计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内,因情感纠纷,持甩棍、手机等将被害人计某1的苹果7手机1部及小型轿内的挡风玻璃、中央显示器、仪表台等砸坏,致使损失计人民币1714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房润杰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房润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房润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润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借记卡明细、收款收据、手机盒、谅解书、人口信息、证人计某2、钱某、曹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计某1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润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房润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润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润杰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润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凡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