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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冠艺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冠艺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898号原告: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5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四村富安街南一排11号。被告:北京冠艺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1号楼5层1504-1。法定代表人:许必华。原告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艺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威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冠艺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