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永与镶黄旗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镶黄旗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427号原告:刘永,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被告:镶黄旗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於杰。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永诉被告镶黄旗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其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