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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工棋与罗成、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工棋,罗成,郑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436号原告:汪工棋,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郑文龙,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汪工棋与被告罗成、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6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佳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成、郑文龙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罗成、郑文龙曾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息。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借款未还,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成、郑文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工棋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罗成、郑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鸿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