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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张金长与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长,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693号原告:张金长,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机场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刁殿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泽,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长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金长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