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263戚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2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祥,男,1994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2017年6月14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戚祥在昆山市综合保税区仁宝公司B区宿舍“太空遨游”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刘某OPPOR9sPlus手机1部,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谦谦下载吧”店内,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戚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戚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包装盒,调取证据清单,上网信息记录,手机回收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戚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戚祥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