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延臣、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臣,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臣,男,汉族,1953年7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四村。法定代表人:赵秀贵,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延臣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岱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交款5986.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岱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修凯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