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海波、尤宝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海波,尤宝乾,宁波格尔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财保31号申请人:卢海波,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尤宝乾,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申请人:宁波格尔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6032533R)。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陈贤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55250C)。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法定代表人:金宗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卢海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尤宝乾、宁波格尔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尤宝乾、宁波格尔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卢海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