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廷伟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廷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34号罪犯郭廷伟,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许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廷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郭廷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郭廷伟等四人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附属物补偿款过程中,将剩余附属物款8万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20000元。该犯系主犯,案发后账款已全部退出。罪犯郭廷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四次,优秀二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廷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廷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