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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明科与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科,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110号原告:吴明科,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4号(商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73623N。法定代表人:李舒雯,职务不详。原告吴明科与被告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明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