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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万路37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6354-8。法定代表人:易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7801-3。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公告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的土地[产权证号:袁州国用(2011)第0110464-1号、0110464-2号具体面积以测绘红线图为准]及地上建筑物[有产权证房产(2-20123736)、无产权证房产1900平方米],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江西忠塑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51358637L)最先以415万元的价格购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的土地[产权证号:袁州国用(2011)第0110464-1号、0110464-2号,具体面积以测绘红线图为准]及地上建筑物[有产权证房产(2-20123736)、无产权证房产1900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西忠塑管业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江西忠塑管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