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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李维则、赵粉娥、乌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李维则,赵粉娥,乌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街中水利局对面。负责人:王福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瑞祥,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维则,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汇景园底商33号。被执行人:赵粉娥,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汇景园底商33号。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万祥小区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李维则、赵粉娥、乌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