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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海龙、詹亦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龙,詹亦文,王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龙,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亦文,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王能华,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林海龙因与被上诉人詹亦文及原审被告王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5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海龙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海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海峰审判员  戴 强审判员  黄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森速录员  苏水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