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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常锁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常锁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25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3号风华园小区锅炉房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林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明,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锁锁,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锁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聚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谢和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何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