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3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潘东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XXX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5层1502。法定代表人:周治明。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娱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优美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被上诉人复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迪优美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直接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并非单纯设链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涉案影片进入播放列表后会呈现来源提示,播放影片前网页下方有“视频由第三方提供”的提示语及来源网站水印,足以说明涉案作品实际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涉案影片播放过程未发生页面跳转、未显示播放网址是因为受机顶盒播放技术所限,无法呈现第三方网址、网页信息。播放过程未显示第三方网站影片播放之前的片头广告系因为涉案软件在播放过程中改变了播放器,故而不能呈现第三方网站的片头广告。上诉人通过爬虫技术抓取视频内容,以深度链接形式设链,是提供链接服务,未向公众提供作品。上诉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查明被链网站是否获得授权,对此一审未予查明。二、被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影片网络公证保全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起诉时间为2016年7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2015年7月发送的律师函未附被上诉人营业执照资质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上诉人提出明确赔偿主张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通知书的规定。三、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上诉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影片播放前也无广告,未获利,且上诉人在收到诉状前已改版停止涉案经营模式。复娱公司辩称:一、上诉人运营的泰捷视频软件播放涉案作品时虽有类似视频来源于第三方的提示语,但播放时未显示视频地址与页面跳转,播放页面也无广告,与其涉案影片来源于第三方主张不符,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二、被上诉人2013年8月29日知晓侵权行为,并在两年内向侵权人发函主张权利,自该通知到达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三、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被告迪优美特公司未予答辩。复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迪优美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其著作权的涉案产品、泰捷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一千滴眼泪》《侦探成旭》《锁清秋》《老大的幸福》(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二、迪优美特公司、泰捷公司共同赔偿其每部作品经济损失25,000元、为调查侵权行为及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律师费18,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20,000元。一审认定事实:一、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一)一千滴眼泪《一千滴眼泪》于2008年10月13日取得(京)剧审字(2008)第04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长度32集,主演朱茵、刘恺威等,制作及合作单位分别为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焕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荣焕公司)。2008年11月,于正出具声明称其以于正工作室的名义协助拍摄上述电视剧,该剧所有版权均由北京荣焕公司、东阳荣焕公司二家公司所有,与其无涉。2008年11月30日,北京荣焕公司、东阳荣焕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表示该剧由其联合投资制作,所有版权全部由东阳荣焕公司拥有,东阳荣焕公司并享有转授权及维权权利。2009年1月12日,东阳荣焕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一千滴眼泪》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二)侦探成旭《侦探成旭》片尾署名显示,出品单位为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云南润视荣光影业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视公司)。2008年9月23日,海润公司及润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独家授予(不包括上海、云南两家电视台本台网站点播和山东省内门户网站)广州市星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书显示授权节目共27集,主演于荣光等,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8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2008年9月18日,广州市星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剧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权及其分许可权授予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8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三)锁清秋《锁清秋》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粤)剧审字(2008)第046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长度为35集,主演安以轩、冯绍峰、伊能静等,该剧片尾署名显示,出品单位为广州电视台、东阳荣焕公司,联合摄制单位为北京荣焕公司、于正工作室及安徽电视台。2008年12月,于正出具说明称其以于正工作室的名义协助广州电视台、东阳荣焕公司拍摄电视剧《锁清秋》,该剧所有版权均由广州电视台和东阳荣焕公司所有,与其无涉。2008年8月,安徽电视台出具声明书,表示该剧所有版权由东阳荣焕公司所有。2008年12月16日,广州电视台出具授权书,称该剧系其与东阳荣焕公司合作制作项目,将该剧全球范围的所有版权及发行权独家授权给东阳荣焕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2008年12月17日,北京荣焕公司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东阳荣焕公司对该剧进行(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海外等)电视播映权、网络版权的发行等。2009年4月1日,东阳荣焕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锁清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相应维权权利授予激动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四)老大的幸福《老大的幸福》于2009年11月23日取得(苏)剧审字(2009)第01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长度为42集,主演范伟、孙宁等,2010年3月4日于中央电视台一套首播。该剧片尾署名显示,联合摄制单位为辽宁电视台、吉林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出品单位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幸福蓝海文化传媒集团、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纵横公司)。2009年12月29日,天地纵横公司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天地纵横公司将拥有版权的电视剧《老大的幸福》的电视播映权有偿转让给河北电视台。2010年3月9日,辽宁电视台、吉林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分别出具版权声明,称其只享有该电视剧的荣誉署名权,该电视剧的其它所有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天地纵横公司所有。2010年3月3日,包括天地纵横公司在内的四家出品单位出具证明书,表示将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相应维权权利等独家授予天地纵横公司所有。2009年,天地纵横公司将上述电视剧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相应维权权利授予激动公司,授权期限为自授权节目于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之日起5年。2010年2月22日,天地纵横公司出具集数更改申明,表示精简后该电视剧的最终集数为41集。2008年8月25日,工商部门核准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激动公司;2011年5月20日,工商部门核准激动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股份公司);2015年8月19日,工商部门核准激动股份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复娱公司。泰捷公司对复娱公司享有上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示无异议。二、复娱公司主张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情况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96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1、申请当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点击进入迪优美特公司官网(www.diyomate.com),在“产品中心”中点击“A8安卓智能网络播放机”,介绍页面显示“丰富多彩的影视资源,与合作资源提供商强强联手,长期提供稳定片源,并持续更新,上万部的电影、电视剧,丰富多彩”等文字;2、点击“立即购买”进入天猫(www.tmall.com)迪优美特官方旗舰店,选择上述“A8高清网络机顶盒”商品项下“双核高清有线版+送高清线+顺丰”选项并购买,支付价款299元,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XXX号雪峰大厦三楼一科;3、2013年8月26日,在上述收件地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面前,从快递员处签收快递包裹,并进行现场拆封,盒内系迪优美特A8安卓智能播放机一台,拍照后该播放机存放公证处。2013年8月29日,申请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提供证据保全申请,公证处出具(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3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申请当日,将(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966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迪优美特机顶盒连接公证处网线,打开电视机及机顶盒,所有设备正常连接后,点击首页中“应用”,显示“应用程序”界面中有“奇艺影视”“腾讯视频”“泰捷视频”等多个视频播放软件。点击“泰捷视频”进入新页面,显示“影视分类”“精彩推荐”“个人中心”三大栏目,“影视分类”下设“电视台、电影(17545)、电视剧(8618)、动漫(7167)、综艺(3283)、搜索”等版块,其中“电影”分为“华语电影”“欧美剧场”“日韩电影”等,“电视剧”分为“同步热播”“英美热播”“日韩热播”等。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界面,在搜索栏中依次输入“YQDY”“ZTCX”“SQQ”“LDDX”,并先后点击结果中的“一千滴眼泪”“侦探成旭第1部”“锁清秋”“老大的幸福”图标,进入影片页面,上部为影视剧的海报、主演、剧情介绍,中部为“播放、剧集、追剧”三个选项,选项下方为其他相关影视剧的“热门推荐”。随机播放上述四部影视剧中的数集,视频播放前先进入提示页面,自上而下显示“正在解析视频源…”“正在加载视频”、视频源图标及“该视频由上述视频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提示页面后直接进入视频播放,均能正常播放,页面未发生跳转亦未显示网址。根据提示页面,涉案四部影视剧的视频来源图标分别显示为新浪、PPTV、新浪、搜狐,播放过程,仅视频《老大的幸福》左上角有“搜狐视频”水印。上述公证书共公证播放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影视剧7部。庭审中,复娱公司表示迪优美特公司生产涉案机顶盒、泰捷公司运营泰捷视频平台并内置于涉案机顶盒,迪优美特公司明知泰捷公司提供大量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仍与其合作,构成共同侵权,播放过程中未显示网址及跳转,视频页面无水印及广告,故均构成直接侵权。泰捷公司确认上述“泰捷视频”软件由其运营,确认被控侵权视频与复娱公司涉案作品一致,然表示:1、上述公证播放过程中,进入视频具体播放列表后会呈现影片来源提示,播放前网页下方有“视频由第三方提供”的提示语,视频《老大的幸福》在播放过程中显示水印,因机顶盒播放技术所限,无法呈现第三方网址信息,实际视频均来源于第三方;2、其与涉案被链网站并无合作,系利用爬虫技术,从互联网上抓取相应视频内容,以深度链接形式进行设链,抓取范围限于国内知名视频网站,影片介绍及海报均来源于互联网,受国家广电部门管制,该种模式于2015年下半年已停止;3、“泰捷视频”软件在播放视频时改变了播放器,与第三方网站播放时所使用的播放器不同,故出现没有片头广告的情况;4、其与迪优美特公司无合作,系迪优美特公司单方将软件置入其机顶盒应用市场,机顶盒内还有其他视频播放软件。三、其他相关事实2015年7月22日,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向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寄送律师函,函件于2015年7月23日被签收。函件内容为该律所接受包括激动股份公司在内的多个委托人的委托,就泰捷公司与迪优美特公司合作,通过“迪优美特”机顶盒非法传播委托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包括涉案四部作品在内的影视作品一事,要求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影视作品,同时中断诉讼时效。泰捷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件。复娱公司书面函复称,因时间久远,其无法查找到与涉案作品播放时显示来源的第三方公司的授权文书,故无法确认是否给予第三方公司相关授权。一审法院认为,复娱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一千滴眼泪》《侦探成旭》《锁清秋》《老大的幸福》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依法维权的权利,复娱公司在2013年8月29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该些作品的授权均在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复娱公司自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于2015年7月22日明确向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自该书面通知到达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之日,即2015年7月23日本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复娱公司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304号公证书,涉案机顶盒通过泰捷公司的“泰捷视频”软件在线播放涉案四部作品,播放过程中页面未发生跳转,未显示播放网址,视频播放前亦无片头广告,与泰捷公司所称的单纯设链行为显有不符。公证书显示的视频来源系泰捷公司自行标注,并不能必然证明视频的实际来源,泰捷公司虽主张被控侵权视频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泰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泰捷视频”软件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迪优美特公司是涉案机顶盒的生产商,其在机顶盒中预装了包括“泰捷视频”软件在内的多个视频播放软件,对于是否预装播放软件及预装何种播放软件,迪优美特公司具有自主选择权,而该种选择对于提升其机顶盒的附加值及商业竞争力显有关联。因此,迪优美特公司对涉案机顶盒内预装的软件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迪优美特公司官网(www.diyomate.com)在涉案播放机的介绍页面有“与合作资源提供商强强联手,长期提供稳定片源,并持续更新,上万部的电影、电视剧”等宣传,涉案“泰捷视频”软件界面亦显示其提供多达数万种影视节目,资源涵盖多国且同步热播。迪优美特公司确认其与泰捷公司存有合作,然对该软件是否享有播放上述大量资源的合法授权,迪优美特公司未举证其已尽到初步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迪优美特公司通过将“泰捷视频”软件预置于涉案机顶盒的合作方式,与泰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就复娱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注意到复娱公司就涉案四部作品的授权目前均已到期,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复娱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参考以下因素酌情确定判赔金额:首先,涉案作品均系电视剧,具有一定知名度,然首播至今已有数年,故均非热播期影视作品;其次,就涉案三部作品复娱公司取得授权的截止时间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不等,距2013年8月29日公证取证的时间较短;再次,“泰捷视频”软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提供的视频内容数量多、类型广,且进行了分类及推荐,具有侵权故意。就公证费及律师费,复娱公司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提供公证书并委托律师出庭,故根据所涉影片数量及公证员的工作量、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的工作量酌情确定上述费用。迪优美特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迪优美特公司、泰捷公司共同赔偿复娱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48,000元;二、驳回复娱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在其运营的软件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性质,是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还是提供作品构成直接侵权;二、被上诉人就涉案影片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上诉称,其对涉案作品提供深度链接服务,未提供作品,不构成直接侵权,同时涉案作品被链网站均是正规网站,应获得合法授权,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的,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院经查,被上诉人提供的(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304号公证书记载了涉案作品的播放过程,即通过“泰捷视频”软件搜索涉案作品,点击进入影片页面,有涉案作品的海报,主演,剧情介绍,中部有“播放、剧集、追剧”三个选项,下方有其他相关影视剧的“热门推荐”。播放涉案影片,页面出现“正在解析视频源…”“正在加载视频”字样,页面底端有新浪、PPTV、CNTV、搜狐、爱奇艺等字样,随后进入视频正常播放页面。上述信息均呈现在“泰捷视频”播放页面,涉案作品播放前均无第三方网站影片播放之前的片头广告,且未显示第三方网址或发生跳转。因此,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系提供涉案作品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上诉人“泰捷视频”软件的经营模式已经停止,故对于此节事实无法进一步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对于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节事实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泰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泰捷视频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发送的律师函未附权利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被上诉人2013年8月29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7月22日向上诉人泰捷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律师函中记载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就“迪优美特”机顶盒非法传播委托人合法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包括涉案四部作品的影视作品致函,要求泰捷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作品,并声明诉讼时效中断。泰捷公司亦当庭确认收到律师函。该份函件已能表明权利人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三,鉴于复娱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泰捷公司、迪优美特公司因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量涉案作品类型系电视剧、非热播期影视作品、复娱公司获得授权的截止时间距离侵权公证时间较近以及侵权行为及情节等因素,所考量因素较为全面,所确定的数额未超出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合理费用部分的确定亦无不当之处。故上诉人关于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泰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