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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初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80苏越与京口区畅歌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京口区畅歌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80号之二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口区畅歌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88号镇江东邦国际商务大厦第*层308、第*层***室。经营者:强伟,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江苏省。原告苏越与被告京口区畅歌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苏越负担。审判长  王成瑶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