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二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二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07号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土地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桂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俊,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二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46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461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不能送达,经本院查找,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故被告不明确,原告可提供准确的被告主体信息后再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