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1599陆晓鸣与吴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鸣,吴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陆晓鸣,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谈永生、孙晓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华良,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陆晓鸣与吴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吴华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晓鸣借款6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0元,由吴华良负担。权利人陆晓鸣以吴华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华良支付680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80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92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