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纪芳、李亚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纪芳,李亚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纪芳,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李亚西,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朱纪芳与被执行人李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00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纪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83150元【其中本金30万元、到期利息24000元、滞纳金18000元、利息23750元(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按4.75%计算)、案件受理费12370元、申请执行费503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