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东升申请执行马学勇、杨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升,马学勇,杨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65号申请人:刘东升,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马学勇,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杨玉权,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刘东升申请执行马学勇、杨玉权民间借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东升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848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兵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