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琴,女��1985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合兴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琴及其辩护人冉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3日晚,吸毒人员王某1通过手机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熊琴,请其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某1用微信转账500元给熊琴,熊琴收款后用微信转账400元给“兄弟妹”,向其购买冰毒。购得冰毒后,熊琴在德江县青龙街道现代女子医院后面租住处,将所购冰毒交给王某1,熊琴从中获利100元。2、2017年4月18日晚,王某1又联系熊琴代购冰毒,并用微信转账400元给熊琴,熊琴收款后用微信转账300元给“兄弟妹”,向其购买冰毒。“兄弟妹”用微信告知熊琴冰毒放在县城香树园丽声KTV大门后面,熊琴让王某1前去取走冰毒,其从中获利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白色OPPOR9手机一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破案经过,移动电话通话清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移交证明书;证人王某1证言;被告人熊琴的供述及辩解;(铜)公(司)��(理化)字[2017]103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熊琴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代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及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琴归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熊琴代购毒品所用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犯意受人引诱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其相当于贩卖毒品两次,判处拘役与其犯罪情节不相适应,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白色OPPOR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修文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人民陪审员 何治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