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执行张晋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71号被执行人:张晋伟,男,汉族,1992年4月8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晋伟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张晋伟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