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丘永金与丘周明、吕山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永金,丘周明,吕山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09号原告:丘永金,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被告:丘周明,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被告:吕山明,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丘永金诉被告丘周明、吕山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永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丘周明、吕山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永金撤回对被告丘周明、吕山明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永金负担。审 判 员 赵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付明初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