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海超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超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52号原告:南京海超钢管扣件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0491690-8,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黑墩路旁。经营者:谢顺贤。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朱奎炳。本院在审理南京海超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海超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1824元,减半收取5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12元,由原告南京海超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薛 鹏书 记 员 宦雅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