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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淑莺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淑莺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390号申请人叶淑莺,女,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叶淑莺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叶淑莺称,1994年,叶淑莺因夫妻关系不睦离家出走,后随他人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河镇新槐居委会姜庄组居住生活至今,和丈夫秦华兴及女儿秦佳失去联系。2017年5月,叶淑莺到上海市公安局中原路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得知经秦华兴申请,法院已于2013年8月19日判决宣告叶淑莺死亡。故申请撤销(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72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72号民事判决:宣告叶淑莺死亡。现被宣告死亡人叶淑莺持上海市公安局中原路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殷行一村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证明,重新出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审理中,叶淑莺的邻居张燕萍到庭作证,确认申请人系叶淑莺本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以及另据张燕萍到庭作证,能够证明其系被宣告死亡人叶淑莺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7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