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664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王乾,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庆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月。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乾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乾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银河巷交叉路口向北1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乾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判 决 被告人王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公安��关于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3日对被告人王乾刑事拘留的8日在刑期执行中予以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白 梅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瑾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