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德纲与耿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纲,耿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288号原告:张德纲(曾用名张岗),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耿中杰,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张德纲诉被告耿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中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纲诉称,2015年11月4日被告耿中杰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耿中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原告张德纲所交证据是欠条1张,证明被告借原告款6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60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耿中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德纲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耿中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