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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924、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卡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卡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924、59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景*。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陈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执1088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1489.87元、案件受理费4220元、利息1451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285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722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7228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