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天恩、连淑琴与党喜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恩,连淑琴,党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天恩,男,193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长义村三组。申请执行人连淑琴,女,193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坊镇长义村三组。被执行人党喜玲,女性,197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坊镇长义村三组。本院在执行徐天恩、连淑琴与党喜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1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