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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余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余盛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监2号原审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横县信用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5059-4。法定代表人:贺建业,理事长。原审被告:余盛东,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审原告横县信用社与原审被告余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5日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桂0127民初字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黎有彤审判员  苏金丽审判员  卢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