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余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余盛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监2号原审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横县信用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5059-4。法定代表人:贺建业,理事长。原审被告:余盛东,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审原告横县信用社与原审被告余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5日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桂0127民初字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黎有彤审判员 苏金丽审判员 卢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