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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权与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权,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70号原告:永权,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王府小区A座。法定代表人侯伟,总经理。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铭源小区22号楼售楼处。负责人杨利生,经理。原告永权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永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权以本案证据不足,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永权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