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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34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范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