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34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范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