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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横县横州镇百进批发部、徐为忠等与谢多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横州镇百进批发部,徐为忠,谢多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579号原告:横县横州镇百进批发部,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谢圩村委谢圩街(学明小学对面谢凤自有屋)。经营者:谢凤,女,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横县。原告:徐为忠,男,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横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光,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多裕,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毅,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横县横州镇百进批发部、徐为忠与被告谢多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横县横州镇百进批发部、徐为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标的涉嫌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横县横州镇百进批发部、徐为忠撤诉。审 判 长 马 锦 善人民陪审员 ���仙标人民陪审员 雷 寒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远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