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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727号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AUC6W),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青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浩,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1696),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九龙园区科技孵化楼4楼。法定代表人:刘万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