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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范为忠与顾海华、张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海华,张学林,范为忠,钱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海华,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林,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为忠,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燕芳,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顾海华、张学林因与被上诉人范为忠、钱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顾海华、张学林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海华、张学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婧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