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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新云、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新云,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云,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宗字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思析。上诉人吴新云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新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按照起诉状判决或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裁定吴新云违反法定前置程序,绕开仲裁申请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因吴新云在开庭未及时到而决定按撤回处理,并同时决定申请人重新申请将不予受理。该决定等同于对申请人重新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吴新云是在符合仲裁时效、受理条件以及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受理条件下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未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原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吴新云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吴新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吴新云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劳动仲裁庭审,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按吴新云撤回申请处理并无不当。吴新云针对原仲裁委该处理决定起诉至一审法院,因其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经审查,吴新云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