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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苏州丰收玻璃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丰收玻璃有限公司,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丰收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苏州丰收玻璃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发出(2017)苏1023执17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苏1023民初488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区金宝西路9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陶双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