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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亚鸽与张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鸽,张经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779号原告:李亚鸽,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张经为,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鸽诉被告张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亚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经为的起诉。本院认为,李亚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亚鸽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