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陆威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曹国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威,曹国藩,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43号执行异议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肖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奇丰,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景波,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陆威,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曹国藩,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38号。法定代表人:雷国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威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曹国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异议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执行异议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渝0233执69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处于保修期内,保修金6851.13元无法支付,且被执行人欠开发票金额541917.52元,导致无法支付其工程款97404.52元,请求中止执行本院(2017)渝0233执69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在审查中,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陆威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将被执行人未到保修期限的保证金6851.13元和应当由被执行人代开的发票税款16257.53元(按发票税率3%计算)扣除,尚余到期债务74295.86元协助扣划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不能协助执行的保修金和被执行人欠发票税款,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部分债务暂时不予执行,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渝0233执69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金额变更为74295.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阳长源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XX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