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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文朝与赵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朝,赵文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428号原告:杨文朝,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赵文敬,男,汉族,农民,住址不详。原告杨文朝与被告赵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文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以买出租车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多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请求被告赵文敬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赵文敬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退还杨文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辛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