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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上海享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锦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毛晶晶,上海享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锦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鲜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叶华,官秀云,王惠花,王会忠,邱美丹,邱兴流,毛美玲,上海买菜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淳西,傅玮,王粟媛,王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吕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晶晶,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享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万萍,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锦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会忠,董事。被执行人上海万鲜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家亮。被执行人毛叶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官秀云,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王惠花,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王会忠,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美丹,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兴流,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毛美玲,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买菜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崔逊猛,董事。被执行人王淳西,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傅玮,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粟媛,女,200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傅玮(系该被告之母),身份事项同上。被执行人王粟峰,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1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8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50413.09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即刻履行付款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确切下落。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伟平审判员  沈伟平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