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粉枝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及原审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粉枝,欧阳,王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粉枝,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审被告:王维,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上诉人王粉枝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及原审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9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粉枝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粉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