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良与崔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崔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151号原告张良,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崔后生,男,58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后生与被告崔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于2017年7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普迪 关注公众号“”